长教发〔2010〕49号
长兴县教育局转发《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中心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心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稳定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长兴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0〕36号),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加强宣传,特别是此《意见》的第七条,要向学生及家长解释清楚,告知学生与家长,从此《意见》施行之日起,原《关于计划生育优惠优先措施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2〕59号)同时废止,该《意见》第一条“父母双方均系农业户口的独女户在参加本县管辖的学校中考(初中升高中)时,享受总分加3分待遇”同时取消,不再享受优惠加分,具体政策性解释由县人口计生局负责。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计划生育 家庭 奖励扶助 实施意见
长兴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9日印发
长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奖励扶助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0〕36号
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
5.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乡镇(街道)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并公示;
5.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查。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及方式
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当年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
发放奖励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
(四)经费来源
奖励扶助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县财政负担。
(五)监督管理
县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的监督审查。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为: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乡镇(街道)进行资格初审;
4.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并公示;
5. 报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及方式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但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
(四)经费来源
特别扶助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县财政负担。
(五)监督管理
县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的监督审查。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的条件及标准
对具有本县户籍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
1.夫妻双方在1980年9月25日以后所生育的独生子女在婚前不幸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在女方年满48周岁后,一次性补助社会养老保险金15000元;属于其它情况的独生子女在婚前不幸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慰问金。
2.未成年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不包括先天性残疾),达到《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不幸死亡,系城镇低保家庭或农村低保家庭的,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4.独生子女在婚前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且给家庭造成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后遗症、并发症等患者,当年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的救助。
(二)救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上报;
2.乡镇(街道)调查核实;
3.县人口计生局审核并公示;
4.县计生公益金管理办公室集体审批。
(三)经费来源
1.县财政拨款,县计生公益金基本金应不低于100万元,当基本金不足100万元时,由县财政补足;
2.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提取40%;
3.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4.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监督管理
县人口计生局是公益金的主管单位,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和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公益金管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开展。